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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级人民法院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而对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的较高要求明显制约着
             “互联网 + 调解”的使用和推广。如西湖区法院网上法庭曾试用微软公司研发的
             系统,该系统虽然具有清晰度高、传输快、质量高、稳定性强等优点,但因为需

             要在 Windows 7 以上的操作系统中运行,而当时法院普遍使用 Windows XP 操作
             系统,所以最终没能继续使用。除了专门研发的系统,绝大多数“互联网 + 调解”
             实践还停留在使用 QQ、微信等大众即时通信工具的“互联网 + 调解”1.0 时代,
             有关信息技术的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和挖掘,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应用效果不够

             明显。整体而言,“互联网 + 调解”的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
                  (2)口头语言使用 VS 文本语言使用
                  文本语言的使用有时会影响“互联网 + 调解”开展。传统调解是在面对面的
             口语交流中进行的,而在“互联网 + 调解”中,文本语言被广泛使用。在电子邮

             件环境下,由于文本语言相对于口头语言、肢体语言更加正式,当事人通常会花
             更多的时间斟酌,比在面对面交流中更为冷静。但与此同时,文本语言因为其文
             字表达方式,丧失了口语、肢体语言生动、直观、感性的特点,意思表达趋于隐
             晦、简洁,很多时候还容易产生歧义,造成误解。因此,很多调解员出于谨慎和

             负责的态度,在使用文本语言后,往往还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确认。更有
             一些调解员,本着“能够当面说清的最好当面说清”的经验认识,更偏向现场当
             面调解。
                  (3)同步即时 VS 异步交互

                  同步即时与异步交互的关系带来了“互联网 + 调解”在推广和使用上的另一
             矛盾。在传统调解中,交流是即时发生的,当事人和调解员都需要立即对新情况
             或者新进展作出回应。而在“互联网 + 调解”中,因为在线环境,借助异步工具,
             比如 QQ 的文本信息、微信的语音信息、电子邮件等,当事人交流可以是有时间

             间隔的。他们不需要即时回复其他程序参与者,可以在深思熟虑后发言,因此,
             各方对新进展作出的情绪化回应会相对降低。而与此同时,异步交互增加了调解
             员控制程序的难度,调解员无法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直观调解的进程和当事人所
             表现出的各种状态而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据一位资深心理咨询师调解员所述,

             在调解婚姻家庭案件时,他不会选择线上调解,因为与传统面对面的调解相比,
             线上调解不能让他即时、迅速地把握当事人的表情、动作,也无法使他运用肢体
             语言对当事人产生影响。此外,异步交互会让他产生交流不畅和被生硬打断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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