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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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动“互联网 + 调解”发展中动力不足。因此,国内方面,国家应开放纠纷解决市
场,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改变公权力在“互联网 + 调解”中
一家独大的局面,搭建多方主体参与共建的在线解纷平台,形成公共资源、社会
资源、市场资源等共聚合力的多元化解纷资源。国际方面,通过扩展国际贸易和
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解纷力量,发展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共同参与
的多元化解纷力量。
培育民间“互联网 + 调解”组织机构。政府可利用其权威和影响,宣传其他
“互联网 + 调解”的调解主体,提高其他主体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运用政策扶持、
资金投入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社会、民间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根据市场的需
要,培育民间“互联网 + 调解”组织机构。例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
方式,将“互联网 + 调解”处理的某些类型的矛盾纠纷委托给企业、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等。在打破调解政府垄断、单一提供局面的同时,引导民间主体、民间
资本多方参与,推动“互联网 + 调解”社会力量的发展,并促进商业调解市场的
形成和拓展。
建设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在现有条件下,互联网企业、法院、综治组
织应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先行搭建和完善自身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在自身
平台建成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各类平台之间的协同。以法院系统搭建的
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为例:其一,在平台内部设置统一的诉调对接数据接口,
将在线调解与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
有效衔接,在法院系统内,实现立案、送达、调解、诉讼、执行各环节融会贯通,
保障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司法确认的顺利进行。其二,各级法院借助统一的平
台,“连接各类特邀调解资源,聚合全国性的调解资源,通过互联网标准服务实
现调解资源和调解需求在全国范围的匹配和对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
已开始试点在线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并明确要求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
四川六个试点高级法院牵头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其三,运用大数据分
析和数据挖掘技术,通过对平台获取的数据(如纠纷案例数据、用户反馈数据、
用户行为数据、平台运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实时追踪各地纠纷状况、诉调对
接数据、解纷工作成效、解纷典型案例等信息,评估调解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
分析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功能热点、运行态势和用户需求,预测矛盾纠纷的整体
情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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