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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动“互联网 + 调解”发展中动力不足。因此,国内方面,国家应开放纠纷解决市
             场,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改变公权力在“互联网 + 调解”中
             一家独大的局面,搭建多方主体参与共建的在线解纷平台,形成公共资源、社会

             资源、市场资源等共聚合力的多元化解纷资源。国际方面,通过扩展国际贸易和
             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解纷力量,发展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共同参与
             的多元化解纷力量。
                  培育民间“互联网 + 调解”组织机构。政府可利用其权威和影响,宣传其他

             “互联网 + 调解”的调解主体,提高其他主体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运用政策扶持、
             资金投入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社会、民间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根据市场的需
             要,培育民间“互联网 + 调解”组织机构。例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
             方式,将“互联网 + 调解”处理的某些类型的矛盾纠纷委托给企业、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等。在打破调解政府垄断、单一提供局面的同时,引导民间主体、民间
             资本多方参与,推动“互联网 + 调解”社会力量的发展,并促进商业调解市场的
             形成和拓展。
                  建设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在现有条件下,互联网企业、法院、综治组

             织应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先行搭建和完善自身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在自身
             平台建成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各类平台之间的协同。以法院系统搭建的
             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为例:其一,在平台内部设置统一的诉调对接数据接口,
             将在线调解与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

             有效衔接,在法院系统内,实现立案、送达、调解、诉讼、执行各环节融会贯通,
             保障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司法确认的顺利进行。其二,各级法院借助统一的平
             台,“连接各类特邀调解资源,聚合全国性的调解资源,通过互联网标准服务实
             现调解资源和调解需求在全国范围的匹配和对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

             已开始试点在线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并明确要求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
             四川六个试点高级法院牵头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其三,运用大数据分
             析和数据挖掘技术,通过对平台获取的数据(如纠纷案例数据、用户反馈数据、
             用户行为数据、平台运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实时追踪各地纠纷状况、诉调对

             接数据、解纷工作成效、解纷典型案例等信息,评估调解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
             分析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功能热点、运行态势和用户需求,预测矛盾纠纷的整体
             情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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