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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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争议解决的发展与创新


               比如,在微信中,语音信息需要按一下后再听一下,不但所费时间比当面交流多
               一倍以上,而且无法对当事人的某些观点、情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3. 形式与实质的矛盾
                   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在“互联网 + 调解”中的集中体现就是“互联网 + 调解”
               的种种功能在实践中发挥不足,便捷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就逻辑而言,节约当事
               人交通、时间成本,特别是为不能到场的当事人提供便利,节约司法资源,缓解
               “案多人少”矛盾等是“互联网 + 调解”明显的优点。而在目前部分试点法院却

               存在形式上便利和实质上负担的矛盾。就形式上而言,确实存在种种便利,但事
               实上种种便利很多时候并没有体现,有时候还会带来额外的负担。空间沟通成本
               降低了,但时间沟通成本(起码在试验阶段)需要投入更多。例如,出于审慎和
               稳妥等考量,西湖区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目前所有的案件都实行线上和线下同

               时走,除了在网上开庭外,所有网上的文书都须制作成书面材料以归档。在目前
               阶段,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明显增加。“互联网 + 调解”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线
               上约,线下调”的状态。除了在网上申请调解与预约调解时间外,绝大多数的调
               解都是在线下进行的,“互联网 + 调解”流于形式,与传统调解几乎无异。此外,

               “互联网 + 调解”受理案件的类型有限,案件大都为争议标的较小、权利义务相
               对明晰简单;“互联网 + 调解”缺乏相关法律制约,网上调解的实施效果不佳。
               这些因素使“互联网 + 调解”实质上的使用受到诸多限制,形式上的诸多优势也
               因为实际使用不足而大打折扣。

                   (二)我国“互联网 + 调解”的发展完善
                   在“E 时代”,调解的全球化、电子化等交织成了“互联网 + 调解”发展的
               国际趋势,而“互联网 +”战略的全面实施、调解的现代化转型等具体国情构成
               了我国“互联网 + 调解”发展的国内机遇。面对国际潮流与中国机遇,我国“互

               联网 + 调解”如何顺应国际趋势,与国际接轨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以及
               如何立足本土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平衡本土特色和国外借鉴,从而创造并引领
               国际趋势,这些将是我国“互联网 + 调解”发展绕不开的课题。

                   1. 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 + 调解”的调解主体以实现解纷平台的“共建”
                   当前,我国“互联网 + 调解”似乎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的时代。政府、法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主导着“互联网 + 调解”的
               发展,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不够,市场这双“无形的手”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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