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铁路运输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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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与安全管理
             Railway Transportation and Safety Management


             Undertaking,RU)。根据《铁路安全指令》(2004/49/EC)的规定,基础设施
             管理公司由 91/440/EEC 指令第 3 条定义,是指任何负责建立和维护铁路基础设
             施或基础设施一部分的实体或企业。铁路运营商由 2001/14/EC 指令规定,是指

             铁路企业,以及任何其他公有或私有企业。铁路企业活动是通过铁路提供货物和
             / 或旅客运输,该铁路企业必须确保具有可以用于运输的车辆,而且还包括仅提
             供车辆的相关企业。按照欧盟铁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基础设施管理公司和运营
             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并基于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分析

             和控制。为取得政府安全管理机构的认证和批准,基础设施管理公司 / 铁路运营
             商必须将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和计划安排以文档的方式记录,以便由第
             三方机构继续安全评估和检查,以及接受后期的安全监督等。

                  独立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建设项目的风险分
             析、控制情况,以及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必要时参与项目产品
             测试或工程试验。独立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主要通过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相关
             记录及报告、试验验证文件、安全性证明等进行评估检查,以保障项目的安全风
             险管理水平,实现项目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为保证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客观性、

             独立性,独立第三方检查评估人员不能作为项目咨询顾问,也不执行诸如安全工
             程师的工作任务。评估结论由独立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供铁路监
             管机构安全认证和批准参阅,使其作出正确决策。由于欧洲铁路互联互通的要求,

             独立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欧盟授权的资质。
                  成员国国家安全监管机构(National Safety Authorities,NSAs)。欧盟法律
             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机构,该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是负责运输事
             务的部门,在其组织、法律结构及决策方面与铁路运营、基础设施管理,以及设
             备设施的申请和采购实体分开独立。根据法律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机构不直接对

             安全负责,该机构旨在提供国家立法框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授权
             基础设施管理公司和运营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三)欧盟铁路的安全管理理念
                  欧盟铁路对安全风险的管理主要基于“合理可行条件下最低风险”(As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ALARP)原则,其主要思想是尽可能降低风险。
                  ALARP 原则主要基于如下风险等级的划分:风险很高,不能接受;风险很低,
             可以忽略;介于以上 2 种级别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适当的、可行的、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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