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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of Audit Theory in the New Era


             再分解为审计标的,并确定各审计标的的审计载体,由于这些问题是具体的技术
             操作性问题,这里不展开讨论。
                 (六)财政制度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人们希望通过审计得到的结果,财政制度审计也不例外,很显然,
             财政制度审计目标是财政审计目标的组成部分,所以,需要基于财政审计目标来
             分析财政制度审计目标。一般认为,财政审计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
             终极目标是抑制财政经管责任履行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促进财政经管责任

             的更好履行,直接目标是发现财政经管责任履行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为终
             极目标奠定基础。基于上述原则,我们来分析财政制度审计目标。财政制度审计
             的终极目标是审计委托人希望通过财政制度审计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就是抑制

             财政制度缺陷,为更好地履行财政经管责任提供制度保障;财政制度审计的直接
             目标是审计机构希望通过财政制度审计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就是发现财政制度
             缺陷,并推动责任追究和整改。很显然,终极目标为直接目标指明了方向,找出
             财政制度缺陷不是目的,而抑制这种财政制度缺陷才是目的;同时,直接目标是
             终极目标的基础,没有直接目标的达成,终极目标难以实现,二者之间的中介是

             财政制度审计结果的应用,即使能发现财政制度缺陷,如果这些审计结果没有有
             效地应用机制,则财政制度缺陷可能依然存在。
                 (七)财政制度审计取证模式及审计意见类型

                  如何实施财政制度审计?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多,这里仅讨论其中的两个
             问题,一是审计取证模式,二是审计意见类型。由于宏观财政制度审计和微观财
             政制度审计在审计思路上有较大的差异,需要分别讨论。宏观财政制度审计实质
             就是财政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评估,一般来说,财政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可以单
             独作为不同的评估对象。就财政法律评估来说,政府审计机关要发现其缺陷,有

             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审计机关作为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独立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的
             评估或作为评估主体之一参加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评估,这种情形下,需要按立法
             后评估的要求来实施;二是在实施财政合规审计、财政报表审计、财政绩效审计

             和微观财政制度审计时对财政法律法规缺陷保持应有的职业警觉,以发现其存在
             的缺陷。这种思路下,并不独立开展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评估,而是将财政法律法
             规作为审计依据,在使用这些审计依据时发现这些财政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我
             国政府审计机关强调的审计工作“两手抓”这种思路,通过财政合规审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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