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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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首先考虑利用宪法、国家安全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通信秘密。其次
考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保护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最后考虑用电信法、无线电管理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加强对电信、无线电、计算机软硬件、集成电路、网络
的保护。
(三)完善公共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完善公共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首先是要尽快制定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其次是
在信息安全基本法出台之前,可以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第三是尽量避
免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办法代替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解决移动互联
网立法和信息传播责任界定难题,可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不知者无罪”
原则。德国《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
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
其传播的情况下才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
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二是“知错必纠”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在知
情的条件下阻止违法信息传播。德国《多媒体法》规定,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
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
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主动融入
国际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信息安全问题是事关全人类安全的一个国际化问题,只
有全世界都行动起来,让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
体系,才能真正打击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各国乃至整个人类的安全。因此在
制订政策和法律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和现有的国际规则兼容,包括在立法思想、
方式方法上和具体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兼容;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创设,
以维护我国的实际利益。
四、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机构建设
合理的立法为政府监管提供了依据。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应将移动互联网
网络安全和公共信息安全管理独立开来,对网络安全和公共信息安全分别设立统
一的管理机构。避免当前工信部管理电信网,广电总局管理广电网,网络安全管
理不统一;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公安部等部门都负责信息安全,令出多门的
现象。对于网络的管理机构应该涉及所有的通信网络,包括传统的电信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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