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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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其次,在技术条件成熟且预警标准明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一般常见于常态
             化的风险),明确的预警标准代表着社会整体对于该类风险存在着科学性和集体
             性的共识。而这种共识承载着全体公民对这类风险可接受性的共同取向。此时,

             “专家系统”基于预警标准所做出的客观结果,便自然取得了合法性基础,“行
             政系统”只需要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即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
             适用“谁监测、谁预警”的基本原则,以保证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有效适用于突发
             事件预警机制当中。例如:在大气污染事件当中,借助于气象灾害监测的技术条

             件,重污染天气预警技术水平和标准都已非常成熟和明确,完全可以由监测主体
             自行发布预警信息,以减少系统磋商所增加的不必要成本。
                  2. 从重叠向合作迈进:明确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的功能界分

                  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固化结构,将注重事后应对的应急响应机制提
             升为了主导性的响应结构。而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功能覆盖,使
             得预警机制始终无法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利用。长此以往,国务院
             在“智慧应急”政策文件中所提及的监测预警技术便难以在现实的制度场域中得
             到充分的实践和利用,甚或是不利于监测预警技术的研发和推进。因此,有必要

             对我国的突发事件预警法律制度及其应急响应机制的功能予以界分,从而实现在
             运行结构上的相互嵌套和相互配合。由于突发事件预警的事前预防性功能,其在
             时间维度上自然存在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前端。一般而言,在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

             信息发布后,若能在突发事件尚未发生或是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
             应的应对措施将风险源消除,就不会出现后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因此,笔
             者拟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第一,在立法论层面,首要明确的就是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运行架构,即突
             发事件监测—信息评估—预警发布—应急措施的结构。同时,强化并明确预警级

             别与应急措施之间的“对应性架构”,即不同的预警级别对应不同程度和类型的
             应急措施。其次,将应急响应机制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应急响应机制
             的具体功能、分级原则及其响应措施。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明确预警响应与应急

             响应这一“双重响应体系”。
                  第二,在解释论层面,首要明确的是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与应急响应机制是两
             条并行不悖的运行机制。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对内响应,即明确行政权力在不同响
             应级别下的运行规则;而突发事件预警不仅具有对内预警的功能,还具有对外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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