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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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指挥与监测


               生事件预警当中的应用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的核心功能在于强大的信息输入和高
               效的信息输出。作为工具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模仿、延伸和扩张人类行为和思维,
               并且能够提升预警监测和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提升预警信息公开与传播的时

               效性和准确性,提升预警后应急措施的安全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人工智能时代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结构性障碍
                   人工智能技术为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所带来的诸多利好已然在实践过程中得以
               证实。从规范层面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设置专章(第三章)

               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且于第 41 条和 42 条中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预警级别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在特别法层面,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等领域都有关于预警机制的专项立法。例如:

               在公共卫生领域,《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第 17 条和 19 条明确规定了国
               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在环境污染事件领域,《环境保护法》(2014 年)
               明确规定了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机制、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
               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但是,从实践层面来看,中国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主要还是
               运用于自然灾害领域,尤其是气象灾害领域和地震灾害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已普

               遍应用于风险监控监测、应急指挥调度、应急合作治理、事故后果模拟、舆情引
               导等过程当中。尤其是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技术使得风险信息的及时性、可及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将发生显著变化。一般而言,技术进步所提升的治理效率和降

               低的治理成本能够有效扭转基本资源匮乏所引发的应急管理的结构固化。然而,
               科学技术的本身是客观的,承载着技术运行的制度如果存在问题,就可能会抑制
               科学技术的功能发挥。事实上,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在应急管理结构中的固化不单
               纯是因外部原因所引发的,还需从内部结构方面予以省视。
                   1. 结构分离抑制技术功效

                   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具有两个最为关键的运行结构——监测和预警。对于事件
               风险的监测决定了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调整。因此,监测与预警之间的互动与衔接
               决定了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其制度功能。由于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

               受制度运行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制约,那么,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实效便取决于
               体系结构中不同主体的相互地位和相互作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
               职权。而突发事件的监测职能则分散在政府各公共安全领域的相关部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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