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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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指挥与监测


               从应急状态下的行政权力形态来看,其在整体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种由小
               及大的转换过程——扩权推动治理。这种行政权力的强扩张机制一般而言并非法

               治环境应有的常态,是一种对事物迫切寻求改变的特殊方式。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的规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内部的预警级
               别与应急措施之间均存在一种架构——即“级别—权力”之间的对应性架构。随

               着发布级别的提升公权力将依法逐步扩张。而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中
               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扩权型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即“事件分级—权力”
               之间的对应性架构。那么,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不同规范载体之间具有相似性结构

               的两项制度,即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 44
               条和第 45 条的规定,无论是启动何种级别的预警,都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而应急预案则包括基于事件分级所需要启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也就是说,《突发

               事件应对法》(2007)通过设立准用性规则的方式,授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应
               对中的法律效力,使得应急响应机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从规范意义上来
               讲,预警信息的发布便代表了应急预案的启动,而应急预案的启动便代表了应急

               响应的启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应急预案作为原则性法律规则的操作手册,
               在既有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上创设了大量的行为规范,并且还分解了《突
               发事件应对法》中预警与应急响应之间的因果关联,将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按照

               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予以区分,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从中国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准备、监测预警、救援处置和善后恢复——的
               循环结构来看,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往往出现在救援处置和善后恢复阶段,也正

               是因为存在应急响应机制,各地方政府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往往对外公布的
               是应急响应级别。一旦启动应急响应级别,预警响应的功能便被应急响应所覆盖,
               加之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结构固化,预警级别的发布自然而然的被行政

               机关所忽略了。而正是在这种应急响应完全替代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情况下,人
               工智能技术便难以应用到突发事件的预警当中。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域进行精准分区防控。这些与预警具有相
               似性的制度创设虽然能够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但与“智慧应急”建设政策意见
               中对于监测预警技术的战略布局显然不甚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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