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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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从一般法规定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确立了“相关部门监测,政府统
             一预警”的基本模式。从特别法规定来看,除了气象灾害预警之外,其他突发事
             件基本遵循了一般法的模式,只不过是具体化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主体和预警发布

             主体。可见,中国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在总体上呈现出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相互
             分离的主体结构。在这一主体结构之下,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成为了独立的运行
             机制,其自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不过是法律赋予监测主体的一项基
             本职能。预警信息评估、发布等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部分则必须以政府的名义

             统一进行。但当面临预警后的事件应对之时,具体职能又将分配至政府的各个部
             门。理论上,代表的技术中立的监测主体无需经涉突发事件应对中复杂的价值论
             与认识论的博弈,只需将风险监测的客观结果予以汇总并上报,由预警信息发布

             主体进行综合评估与发布。但现实却并不如此,监测主体的技术中立只是理论层
             面的中立,其所具备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质往往被纳入预警信息的会商评估当中。
             此时,需要承担价值判断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容易因在“行政系统”所处的优势
             地位,容易将主观意志强加于代表技术中立的监测主体之上。于是乎,监测信息
             向上传递过程使得技术专家的倾向性容易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往往隐藏着不同

             的价值判断。在受制于惯性思维、政治顾虑和理性选择的三重压力下,监测主体
             便可能做出偏离技术中立的信息决策。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目的就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提升预警监测和评估的全面性和

             科学性。然而,当技术应用的结果过度地受制于多重主体的价值判断之时,人工
             智能技术在早期风险监测过程中的效果便无法科学准确地转化为结果对外的预警
             信息。那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预警后应急措施——以预警信息判断为基础——
             也无法做到真正科学意义上的“精准治疗”。可见,监测与预警之间的制度鸿沟
             为对突发事件所产生社会影响的过度考量,对事件预警及其应对难度的过于自信

             或是侥幸心理等因素提供了存在且发酵的场域,抑制了人工智能技术在突发事件
             应对过程中的有效发挥。
                  2. 机制重叠引发技术偏离

                  突发事件预警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一方面取决于其基本架构的各个节点的
             相互衔接与配合,即监测预警标准—预警监测—监测预警评估—监测预警信息发
             布—监测预警规制措施—监测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公权力在
             制度逻辑中的有效运行,即公权力在风险、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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