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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Planting Technolo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logical Economy
生态经济背景下农业种植技术研究
技术需求方对农业科技的需求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形成快速的正向反馈机
制,信息能够及时地传递到农业科研机构,从而加快了农业技术创新的转化,缩
短了农业技术成果市场化的时间。
三、国外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比较分析
这里从法律保障、推广经费、推广内容、推广队伍、推广方式等方面对各国
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法律保障
从国际上看,各国农业技术推广均有法可依。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依据
是《农业改良助长法》,该法于 1948 年公布实施,2005 年日本政府修订了该法,
并正式颁布实施新的《农业改良助长法》。该法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人员、推
广经费和青少年培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推广组织及人员方面,该法规
定了推广组织机构的设置,并对推广人员的职责、任用资格、待遇以及培训等做
出了明确规定;在推广经费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按一定比例分摊,
保障了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在青少年培养方面,对农村青少年
的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为农村少年培训提供经费和设施维修费。
美国于 1914 年开始实施《史密斯一莱弗法》(Smith-Lever Act),奠定了
美国农业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该法案规定,联
邦、州、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州、县合作推广服务体系;农业推广服务工作
由农业部和农学院合作领导,以农学院为主。该法案为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联邦政府在合作推广体系的参与作用,并界定了联邦和
州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职责,包括服务方向、服务内容、服务范围、资金的
划拨与分配等。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确立了政府推广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推
广机构的职责,保障了推广经费来源。
(二)推广经费
日本农业技术推广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在日本叫“协同农
业普及事业交付金”。交付金用于五个方面的支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设置、
普及中心的行政管理、培养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县农业者大学的设备购置配备等。《农业改良助长法》明确规定,交付金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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