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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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税务筹划思路解析
(二)实施税务筹划
思路:找到合理理由降低转让价格避税。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低价转让:
方法 1: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张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股权转让价为零是可以的。具体操作办法:能够证
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
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方法 2:如果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
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具体操作办法:公司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
括证明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本案例公司连续盈利,生产经营没有受到
重大影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此种方法行不通。
方法 3:其他合理原因,如虽然公司盈利,但是若是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
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
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由于会发生坏账损失对净资产有抵减作用,这
样便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何可以将股权交易价格低于公司原来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
净资产部分的原因。
结论:方法 1 和方法 3 可以选择,但是可选择的空间有限。
二、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增资增加股权原值进行税务筹划
原股东可以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
公司进行增资,原股东通过这些等非现金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现金出
资依法需要评估,而评估可以通过人为可控的评估价格加大非现金资产的价值,
增大原值以实现股权转让抵减原值的效果,从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降
低转让所得从而降低税金。需要注意的是,若原股东采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以减少与股权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逃避了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的纳税义务所以行不通。
相关政策: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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