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P. 59
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恶意买票行为,以侵占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的变名销售行为,其虚开税额达到量
刑起点,应构成刑事犯罪。三是即使符合刑事定性标准,同一案件中亦要区分不
同纳税人的主观心态,出票方非暴力虚开,受票方恶意买票,仅应对受票方进行
刑事处罚;暴力虚开中,受票方不属于恶意买票,则仅应对开票方进行刑事处罚。
虚开行为对国家税款的侵蚀金额,构成重要的量刑情节。在侵蚀税款金额的具体
认定上,不应割裂增值税链条片面强调受票方的抵扣行为,而应综合出票方与受
票方的总体税负加以衡量。
二、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新增行业如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经营较为
粗放,对增值税法规和政策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对增值税业务风险的了解还不
够深入。“金税三期”上线之前,由于税务局缺乏强大的系统支撑和数据基础,
查找增值税虚开发票多是从走逃企业入手的。同时由于缴纳营业税,取得的材料
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取得发票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财务工作对于虚假发
票的审核重点是放在发票“真假”上,即发票是否是从税务局购买的。这类“真
假”发票风险通过税务局的真假发票查询系统是可以规避的。但是“金税三期”
上线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三期”强大的数据库功能完成高质高效的计算、
分析和比对,通过风险预警、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疑点。“假发票”已经不单指发票本身是“假”的这类情况,还指“假业务”这
类情况。
以前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能够在税务系统进行抵扣认证,就认为
是真发票进行报销。可是“金税三期”上线后,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成
功,经过数据比对,税务局发现开票企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则认证通过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也认定为“假发票”。“大数据和云计算”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税务
机关加强了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等涉及大量增
值税发票业务的纳税人税务风险增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