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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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3.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方面
(1)性质不清,职责不明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本来是一个经济组织,实践中村、组两级社区经济组织和
村委会、党支部混为一体,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组织
和社会组织相互混同。它既要为农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政治
任务(如催收税款等)和社会任务(如调解村民纠纷等),使组织目标的混乱。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既追求经济目标,也追求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使
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另外,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能难以划清。表现在:一是
政党体制方面,村委会受党支部领导,而党支部受上级党委领导,并不对村民负
责、受村民监督。这便产生了村级组织权力格局的矛盾:一村范围内,村委会
作为农民的自治组织,由农民选出对农民负责,但其实际的权力却受到党支部的
制约,使村委会的角色颇为尴尬,其作用亦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结果往往有两
种,要么是村委会从属于党支部,功能弱化直至无权力;要么是村委会自行其
是,完全摆脱掉党支部的制约。怎样的格局才是合理的,仍未得到澄清。二是政
治体制方面,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其成员也不属于政府编制,但乡(镇)政府却一直将它视作它们在村里的“代理
人”,村民委员会也行使了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这样,政府对村委员会从组成
到其工作都进行了相当的干预(甚至控制);村民委员也对乡(镇)政府有着严
重的依赖。但村委会成员的工资只能由村财政支付,村干部角色的矛盾不利于村
民对村级干部的认同和支持。在乡(镇)社区经济组织中,有的地方的农工商总
公司名曰公司,但又不适合公司法。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工商登记,也往往是由于
在党政干预、行政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名为社区经济组织,经济上与农民也没
有多少联系,职能上与乡镇政府存在着重叠和交叉,其主要负责人却都由乡镇党
委和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财务上不能真正做到独立核算。当乡镇政府财
政拮据时,就把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为平调集体
资金提供依据和方便,有的地方甚至将农工商总公司财务与乡镇财政合二为一。
尤其在乡镇企业管理方面,许多本来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能,如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标准计量等,则被农工商总公司越俎代庖,农工商总公司实际
上成了乡镇管理经济的一套机构。农民对社区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除了能享受
到社区兴办的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外,其余则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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