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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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 Management


            政府或中介机构向当地的农户发出订单。还有很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的方式,
            与农民直接签约。它的特征是:公司和农户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农民不是公
            司的员工,而是一种松散的联盟,通过合同关系,公司和农户各自承担自己的责

            任。公司为农民提供种苗或种畜、种养技术、销售服务,并以合约方式付款,从
            而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劳动力。农户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生产,将农民由盲目生产
            纳入公司的有计划的产销结合,从而解决了“卖难”问题。
                这一模式既保持了农户的基本组织结构,也充分利用了公司的加工、销售优

            势,使农民能够进入市场,从而使双方都受益。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也有其不足
            之处:一是合同制约能力薄弱,难以协调;二是农副产品市场的多样性,使得农
            资双方都有违约的风险。当市价超过合约价格时,农民有较强的向市场转卖农副
            产品的动机;相反,公司更愿意在市场中拖欠债务。可以依赖于诸如法庭之类的

            仲裁机构来处理内部的不足,但是会产生交易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自利与外
            销关系的多变,导致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投机行为,而农业生产中有很多不可控
            制的因素(如气候)和经济因素,因此,很难在一开始就预测农副产品的价格。
            所以,当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一方采用投机的方式,但是,真

            正的难题是不能约束这种投机行为。如果农户违反合同,公司在诉讼或者要求第
            三方来规范另一方的行为时,会有一种成本与效益的折中。对个体农民来说,公
            司的胜诉利益更少,而且成本也更高,所以,公司的理性选择是保持缄默。如果
            企业违约,也会有成本与效益的折中。个体农民的诉讼获利少、费用高、“搭便

            车”现象普遍,农民合理的选择是忍辱负重。
                (二)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
                其运作机理为:龙头企业按市场需要,按合同与合作社(协会)签订协议,
            确定当年的产量、品种、主要质量、技术指标。然后,由合作社(协会)将生产

            任务分解到每个农民手中。有些合作社(协会)在生产中也向农民提供生产资
            料。技术服务通常是由合作社(协会)提供,也有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为其培训
            技术人才。当农副产品成熟时,由合作社(协会)验级、收购(或与龙头企业联
            合),有些还进行初步处理,再集中到龙头企业进行最后加工和销售。公司向合

            作社(协会)发放收购款,并将其分配到农户手中。
                该模式的优点是:以高效的协作形式将农户和市场联系在一起,保证了农户
            的自主经营和规模经营;通过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协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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