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P. 99
第七章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重大事项。
(二)社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超过半数
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对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
准,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
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 2/3 以上的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
社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
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 20%)。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的具体体现,也
是与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之一。
为了进一步阐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的一人一票方
式,有必要对人们容易混淆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社制度做些比较,以此说明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征。
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一)理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在
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业务交往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
有关合同契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一般应由单数成员组成,以防止理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
各半数的僵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
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辞职,如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农民专业合
作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影响合作社正常运行时,在改选出的理事长或理
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仍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理事
长、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的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
集体讨论,并经 2/3 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
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如该决议对合作社造成损失的,表决时有异议并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