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农业经济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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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重大事项。
                 (二)社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超过半数

             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对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
             准,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
             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 2/3 以上的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
             社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
             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 20%)。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的具体体现,也
             是与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之一。
                 为了进一步阐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的一人一票方

             式,有必要对人们容易混淆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社制度做些比较,以此说明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征。

                 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一)理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在
             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业务交往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
             有关合同契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一般应由单数成员组成,以防止理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
             各半数的僵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
             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辞职,如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农民专业合

             作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影响合作社正常运行时,在改选出的理事长或理
             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仍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理事
             长、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的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
             集体讨论,并经 2/3 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
             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如该决议对合作社造成损失的,表决时有异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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