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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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及质量控制
                    Applic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Technology


             可能不会轻易放手让其他主体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
                  5.环境公共治理缺少顶层设计
                  环境公共治理的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整
             体,从大局着手不断完善环境公共治理的顶层设计,达到“谋万世”的高度。但是中

             国在环境公共治理领域的“顶层设计”却是一块短板,没有跟上政治、经济、文化
             等发展的步伐。2015 年 9 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
             案》,该方案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以及八大制度
             建设,可以说是新时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其中提到要“健全市场机

             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与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
             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这里提到的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是参与环境公共治理的主体,
             所以说明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多元环境治理主体的存在。唯一的不足就是没有对此进

             行一个全局的规划,如果能将环境公共治理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和制度建
             设也做一个分层细化,这将会弥补环境公共治理的顶层设计缺失这一短板。现阶段我
             们环境公共治理的各主体已经明确,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既然作为主体,他们之间必然存在利益之争,如何进行利益分
             配?环境公共治理作为一个社会事实的存在,它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各主体之间针对
             环境问题是进行分散处理还是集中处理?重点处理还是漫天撒网?这些问题都需要纳
             入环境公共治理的顶层设计方案中,使每一位环境治理的参与者都能各司其职、各尽
             其能。

                  6.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不到位
                  首先,尽管中国环保的法律法规制定较晚,但也已初具环境法律框架。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相关法律十余件、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二十余件,国务院颁布的环

             境相关行政法规有二十余件,在地方人大与政府中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规章等达七百余件。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数百余件。其中环境保护部颁布的规
             章有六十余件。新《环保法》同 1989 年的《环保法》一样,都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只是被定义为“环境基础法”,并非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其位阶低,

             仍然受到相关基础法的制约且其内容囊括环境理念、环境法律实施、环境法律责任等
             实体和程序性规则并未着眼于统领环境法律体系;宏观规划环境法律体系和微观层面
             的精细划分不明;环境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单行法立法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备的
             环境法律体系,导致各种立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机制。中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和立

             法体系在调整范围上的空白和内容上的冲突不利于中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的
             高效进行。其中,以农村环境公共治理的法律法规为例,研究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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