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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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大数据时代环境监测与治理
的关系。中国是个幅员辽阔、区域众多的国家,这加大了环境公共治理的难度,环境
立法依据全国的生态环境的考量只能在宏观上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而由于各
个区域的生态环境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需要依据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情况制
定适合本辖区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
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环境立法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冲
击,不能很好地推行与实施。这就为地方环境立法者提出了较高要求,要以生态环境
保护的大局为重,不可因为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科学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
要求环境立法一定要以保护生态效益为核心。
其次,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制
定目的是减少生态环境的污染、提高生态环境的修复能力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所以生
态环境法律法规最关键的环节就是严格贯彻落实,才能将法律法规的效用发挥到最
大。我们需要在社会上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的
风气,否则设计再完善的法律法规都会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缺位,那将会为生
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同时,当前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
改革执法体制,明确划分执法主体的职责与职权,避免因权责不明所带来的“多头管
理”的交叉执法现象,导致执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各执法主体间相互推诿的问题。
最后,完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当前环保实践中的主要主体仍然是政府,而政府
针对生态环境的问题,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达到理想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需要充
分调动公众的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完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
活需要。比如过去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中由于政府对农民进行了生态利益的补偿,
以至于人民群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政府的环保计划,保障了政府的环保计划的顺
利完成。但是这一机制并没有推广到全国各地,我们需要从各个地区大力推进生态利
益补偿机制,促进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与积极性。总而言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规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推进环境公共治理的有效措施。
6.深入推动“互联网+”环境公共治理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
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
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中国当前的属地治理的环
境治理模式过于单一,并且具有明显的局域性限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
的契机,提升环境公共治理的能力,深入推动“互联网+”环境公共治理,打好生态
环境治理这场“持久战”。2016 年 7 月 4 日,国务院针对当前复杂的生态环境危机,
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开展了“互联网+”绿色
生态的重点行动,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这一文件也强调了互联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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