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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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第三,实质主义阶段。
按照实质主义观点,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也即被控侵权的权利是
否经过行政程序授权,对于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纳入民事诉讼范围并无影响。
这是当前的态度和做法,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此给予明确肯定。如前所述,
有关司法政策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
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
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二)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
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涉及较多的民事处理与行政
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解决了有关问题,特别是,
第 1444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对于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之间、注册商标之间、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的受
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规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
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款显然将注册商标与他人在
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冲突的民事纠纷纳入民事诉讼
的范围,而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这主要是考虑,知识产权无论是否经过行政
程序取得,其相互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归为民事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原则上都
可以依法受理。特别是,有的行政程序的启动还需要以司法程序的结论作为前
提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授予实用
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
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
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按照该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只能由民事司法判决(或者其他
行政处理)先行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犯在先权作出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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