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18

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来补救;或者,至少拿出来实质思路比较一番,最后决定采取哪一种思路更妥当
             些。因此,如果实质思路更加公平合理,更加符合社会需求或者主流价值观,更
             加具有妥当性,我们就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选择实质思路。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中的实质性司法

                  对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法院大体上经历了不予
             受理、有条件受理和全面受理三个阶段。期间是以不同的理论依据为支撑的。如

             不予受理阶段的理由主要是,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经行政程序撤销即不得
             通过民事诉讼认定侵权。全面受理阶段的理论依据是经行政注册程序产生的民事
             权利仍然是民事权利,直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无法理上的障碍,即为追求实
             体公平而采取的“揭开企业名称注册的面纱”。例如,“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

             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
             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①可见,理论与认识紧密联系,理论认识的转变和深化,使实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之所以采取实质司法的思路,直接否定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乃是源

             于“如果实质内容失去正当性,个人不能通过形式获利”的原则,也即“一方
             不得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从实质上说,凡称其为权利
             的,必然是合法产生的,非法获取的利益只能是一种事实,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
             利。例如,非法使用他人享有权利(如著作权)的商业标识,尽管可以获得由此

             带来的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非法使用人无法维持这种利益(不具有维持
             力),因为一旦权利人主张权利,就可以否定或者剥夺非法使用人对这种利益的
             享有。
                 (一)由形式到实质的转变

                  在包括商业标识冲突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所涉及的法律领域,发生冲突
             的知识产权往往都是合法的知识产权,至少在消除行政授权之前处于合法状态。
                  对于按照法定程序授予的知识产权或其行使行为,能否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
             对象,并进而根据其实质状态判断其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

             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形式主义阶段。
                  按照形式主义的观点,只要被诉知识产权具有经行政程序取得的合法外观,



             110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