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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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第一节  商标权请求权


                   商标权具有与物权类似的特性,即商标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而享有利益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而享
               有利益的绝对性权利。商标权的“类物性”决定了其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能
               够产生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退出式救济权。对于此种救济权的称谓,学界存在不
               同看法。这里认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称谓虽然表明知识产权与物权

               的类似性,但会改变传统民法对“物”的定义,把“物”变成“财产”的同义语。
               因此,“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或“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说法值得商榷。
               此外,之所以在“物权请求权”之外还存有“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主要是考虑
               到占有人同样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占有

               系属事实,并非权利。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没有保护
               占有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平和与物之秩序的必要,因此,“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的称谓亦有不妥。考虑到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
               于并列的地位,这里将知识产权所派生的退出式救济权称为“知识产权请求权”,

               并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类型化为“著作权请求权”、
               “专利权请求权”与“商标权请求权”等。

                   一、商标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商标权请求权派生于商标权,因而商标权人自然可以作为商标权请求权的行
               使主体。但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形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有损于商标权人的利益,
               被许可人的利益亦受影响。中国《商标法》第 65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从诉讼保全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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