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21
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在先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等,构成
相关侵权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被诉注册商标经行政程序产生而受到影响,因为此时注
册商标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在合法形式之下却掩盖着侵权行为。
(三)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产生混淆的,即在先注册商标的
所有人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构成商标侵
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否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在实践中曾
有不同看法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的争议应由商标授权部门依法处理,
法院不应直接干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驳回或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
司法可以干预商标权利冲突,法院不应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侵权诉讼,无论侵权指
向的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
如果仅从法理或者法律逻辑上进行分析,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仍然属于
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当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处理。但
是,中国注册商标数量多,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冲突的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弹性,倘
若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作为侵权案件而纳入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在目前的
情况下是否会引起注册和使用秩序的混乱,至少没有太大的把握。为最大限度地
维护商标的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在客观条件不是非常成熟的情况下,不予受理较
为稳妥。换言之,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显然更多
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量,尤其是着重于效果上的考虑。
有人还可能从其他角度为不受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寻求法理上的根
据。例如,中国商标法授权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时审查相对事由,即将权利冲突纳
入了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且商标法对于授权不当有专门的行政救济程序和行政
诉讼程序,无需再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这种理由未必站得住脚。例如,是否
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也属于商标审查程序的内容,对于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
注册商标,恰恰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为什么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
突不能适用同样的法理?发明专利之间的权利冲突亦属同理。何况,给予注册商
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救济,至少就抽象的道理而言,可以使在先权利人多一个
救济渠道,有利于加强在先权利的保护。
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