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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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因此,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更多的是一种政策上
的考虑和选择,而不是法理上的必然选择。既然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纳入
民事诉讼范围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在条件成熟时完全可以给予民事救济。
当然,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后的注册
商标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在先的驰名商标,此时是否可以根据商标法第 13 条
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禁止其使用?从商标法第 13 条有关规定的精神看,是
完全可以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
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
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①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②
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③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④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
程度;⑤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
因素。
四、兼顾程序正义的同时侧重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属于形式与实质关系的重要方面。总体上说,这些年
来程序正义受到了较大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于两种正义
的把握可能有所差别。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程序正义具有更为突出和重
大的价值,因为此时关涉的人民权益异常重大,对于程序正义的贯彻态度不坚决,
往往使人民重大权益失去保障的屏障,或者说事后弥补不足以保障人民重大权益
因忽视程序正义所遭受的损害;而在民事领域,实体正义则受到更多的关注,程
序正义的独立价值需要让位于实体上公平正义的价值,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能够足
以使程序缺失得到弥补。行政领域似乎介于两者之间,但情况有些复杂。
在商标司法中,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较为突出。
况且,商标授权确权是授予或确认民事权益的行政程序,这使得所涉实体与程序
的关系更典型。近年来商标司法的总体态度是,程序既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又
必须以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取向和终极目标。实体公正既是程序
运行的目标和指向,又需要以程序公正为支撑和保障。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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