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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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规定了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但就法条的
             字面含义而言,无从知晓利害关系人与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关系。那么,
             《商标法》第 65 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是基于实体法上请求权而产生,还

             是基于诉讼担当而产生,亦不甚明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被许可人是否享有商
             标权请求权?商标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这些被许可人是
             否会因距离原权利远近的不同,而在该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答案?
                  在独占许可使用的情形中,通说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和商标权人均享有商标

             权请求权。理由在于,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仅许可一
             个被许可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商标,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承诺不使用该商标。这
             就导致被许可人享有唯一的商标权实施权,法定或约定期间内并无第二人与之形
             成权益竞争,而当商标权被侵犯时,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间内是唯一的受害人。因

             此,独占被许可人取得了类似于商标权人的地位,理应享有与商标权人同样的权
             利,包括商标权请求权。从独占被许可人行使权利的本质来看,其对独占许可的
             权利并非其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债权,而是派生于商标权的排他性使用权,对包括
             商标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具有排他性,因而属于绝对权。作为绝对权的原权当然

             可以派生出作为退出式救济权的商标权请求权。《商标纠纷解释》第 4 条第 2 款
             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独占被许可人享有排他性的商标使用权,此处的诉权
             源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非诉讼担当。

                  商标权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
             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商标,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排他许可与独占许
             可的区别在于,独占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可以使用商标,而排他许可中,商
             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均可以使用商标,但其他人不得使用商标。可以看出,在排他

             许可的情况下,市场中同时存在两个合法的商标使用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都
             享有禁止除彼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擅自使用商标的权利,因而双方的权利均为绝
             对权。因此,商标权排他被许可人享有商标权请求权。《商标纠纷解释》第 4 条
             第 2 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

             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虽赋予商标权排他被许可人以诉权,但仅在商标权人不起诉时才赋予其
             独立诉权。通常认为,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排他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并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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