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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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有,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使用商标,当侵权人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后,不仅损害
               了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如果赋予被许可人以独立诉权,
               就可能导致商标权人难以获得救济。

                   商标权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时间与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以特定
               的方式使用商标,商标权人自己可以使用该商标,也可以再许可其他人在相同范
               围内使用该商标。在普通许可中,市场上可能存在商标权人与众多普通被许可人
               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形。普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商标权请求权,取决于对普通

               许可使用权性质的认识。第一种观点为债权说,即认为普通许可使用权是通过缔
               结合同关系来确定的,法律并不强制该许可对外进行公示,因而属于相对权,无
               法对抗第三人。债权说在日本被发展为三种理论:一为债权相对性说,其认为普
               通许可使用权属于完全的债权,第三人的行为不会侵害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二

               为不可侵犯性说,其认为普通许可使用权虽因属于债权而不具有排他性,但依然
               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第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同样侵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三
               为违法性说,其认为普通许可使用权具有不可侵犯性,第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
               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对普通许可使用权造成了侵害。第二种观点为物权说,

               分为类用益物权说与准物权说。类用益物权说认为,普通许可使用权是一种类似
               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属于支配权的范畴,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权利而无须他人干
               涉。③准物权说认为,普通许可使用权为无形财产权设定了某种负担,并可以对
               抗后来取得排他性使用权的人,因而属于一种准物权。

                   这里认为,商标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类似于物权的绝对权,普
               通被许可人应当享有实体法上的商标权请求权。虽然有观点指出,即使没有侵权
               行为,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向他人授予许可,因此对于普通被许可人而言,他人未
               经许可实施侵权行为,与他人获得了普通许可,对其影响并无不同。对此普通许

               可的被许可人应有容忍的义务。
                   但这种论点并不符合理性经济人原理与社会现实。商标权人以普通许可的方
               式授予他人商标使用权,通常会按照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而不会将商标权
               “泛滥式”地授予,因此,普通被许可人的人数往往是可以被预测的。这样,他

               人擅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与他人获得了普通许可,对于在先的普通被许可人而言,
               差别甚大。换个角度来看,即使普通被许可人对在后的合法许可负有容忍义务,
               但对于非法使用商标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并无容忍的义务。事实上,普通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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