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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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人人数的可预测性决定了普通许可使用权依然是一种绝对权,只不过此种绝对性
不如商标权与排他许可使用权那么绝对。普通被许可人基于这种绝对权,应当享
有商标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纠纷解释》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通常认为,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如果赋予被许可人以独立诉权,由于被许可人
可能众多,可能出现所有被许可人包括未受实际损失的被许可人同时到法院起诉
求偿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不同被许可人向不同法院分别起诉的情况,这一方面将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真正受到损害的被许可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
司法解释将诉权赋予商标权人。这里认为,此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无
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商标权人不授权被许可人起诉的权利,被许可人就不能起
诉,显然不利于普通许可使用权的保护。其次,一些被许可人可能确实尚未受到
实际损害,但由于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使用的是同一商标,被许可人时刻处于侵
害之虞的状态中。法律显然不能对这种侵害之虞的状态放任不管,等到实际损害
发生才予以规制。换言之,未受到实际损害的被许可人虽然不能“起诉求偿”,
但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这些诉讼请求理应被支持,且在
实施上并无困难。最后,如果认为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对真正受损害的被许
可人可能不公平,可以通过细致规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证圆满解决普
通被许可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这里认为,既然承认普通被许可使用权是一种绝对
权,就应当赋予普通被许可人相应的诉权。对此,或可借鉴排他许可的规定:普
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权人与其他被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商
标权人与其他被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观点同样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如此才能保障商标权与许可使用权的顺利实现。易言之,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
许可人和普通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均属绝对权,因此,被许可人都享有实体法
上的商标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因许可类型的不
同而在诉权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些许差别。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商标排除妨害请求权,系指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现实支配遭到他人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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