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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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妨害行为的多样性,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或手段亦有
             所不同。在所有权的语境中,所有物妨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为法律上的妨害,
             如土地登记错误或遗漏;二为事实上的妨害,如擅自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对商标

             权而言,也存在法律上的妨害与事实上的妨害,且在不同妨害行为中,排除妨害
             请求权表现为不同的具体样态。
                  法律上的妨害是指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商标权人或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商标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的“就相同

             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商标法》第 15 条规定的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
             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中

             国商标法奉行注册取得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
             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属于法律上的妨害;第四,《商标
             法》第 32 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
             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还有学者指出,

             第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注册商标移转注册为己有,即转让注册不当,也属于法
             律上的妨害。
                  对于法律上的妨害,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手段是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
             程序,即商标权人或在先使用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

             步审定公告,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但是,仅规定商标异议
             与无效宣告程序不足以完备维护商标权。首先,此两种程序耗费时间较长,不利
             于及时回复商标权的圆满状态。其次,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退出式救济权的一种,
             最先指向的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只有在行为人拒不配合排除妨害时,才有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干涉的必要。最后,仅规定商标异议与宣告无效程序不足以完全达
             到排除妨害的目的,尤其是行为人多次擅自申请商标注册时更是如此。对于该问
             题,解决的途径有二:一是在商标法中确立排除妨害请求权等商标权请求权,使
             商标权请求权首先可以向行为人行使,在行为人拒不配合时,商标权人或在先使

             用人可以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二是借鉴《民法典》
             物权编与《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增设变更登记制度,使行为人的再次妨害行
             为因注册取得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而驳回,杜绝行为人法律上妨害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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