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29
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其对妨害人的请求排除妨害,以维护商标权的圆满状态。譬如他人擅自在自己商
品上使用商标权人的标记,商标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停止商标使
用行为这里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两个方面入手,分析商标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构成要件
结合目前国内外对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立法、法理与学理,这里以为,
商标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须有妨碍商标权行使的行为,存在对商标权的妨害。换言之,妨害人或相
对人的商标使用行为阻碍或妨害商标权内容的圆满实现抑或支配可能性。
②妨害行为现实的不法。所谓现实,是指于商标权人请求排除妨害时,妨害
仍在持续发生。如果妨害已经停止,当行为人不存在过错的,自无排除妨害请求
权适用的余地;当行为存在过错且符合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商标权人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妨害尚未发生,或已成过去式,但在将来仍有妨害之虞
的,商标权人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所谓不法,是指商标权人对于行为人的妨害
并无容忍的义务。例如,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对于商标的使用
虽客观上妨害了商标权人自身的商标权,但此妨害系出于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属
于不法。当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约定的使用期间届满,被许可人继
续使用商标的行为即为不法。
③妨害的发生非基于行为人正当的权源,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正当的权源而
对商标权人为妨害行为的,并不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第
444 条第 2 款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时,质权人就商标权质权的实现就具有正当的权源。此外,商标权妨害行为的
发生,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必要。
(二)法律效力
商标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回复或消除行为人现实的客观妨害行为为本旨,因而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在于请求行为人负担费用以排除妨害状态,在行为人
拒不排除妨害时,由法院强制其除去此种妨害。易言之,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
效力即为排除妨害,使商标权回复至圆满的状态。因此,无论妨害行为基于何种
因由而发生,只要有违法状态造成的妨害,行为人就有义务排除妨害。
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