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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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保障排除妨害请求权法律效力的真正实现。
事实上的妨害是指擅自使用普通注册商标而发生混淆可能性的行为,以及擅
自使用驰名商标而发生混淆可能性或淡化可能性的行为。例如,在相同或相似商
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
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对驰名商标显著性造成弱化或丑化
的商标使用行为等。
对于事实上的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表现为停止侵害与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用
于侵权的物品。对于停止侵害而言,一旦存在妨害行为作用于商标权的违法行为,
权利人就具有“停止妨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使知识产权回复圆满状态”之救济权。
例如,停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记、除去侵权商
品上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等即为停止侵害的具体表现。需要注意的是,“没
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一点在权利边界不那么明晰的商标权中尤
为重要。因此,在适用停止侵害时,应充分考虑其他经营者、社会公众与商标权
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滥用而不当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
就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用于侵权的物品而言,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①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③就不相同或
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
禁止使用。
有观点认为,废弃请求权必须与停止侵害合并适用,因而并不是一项独立的
请求权。实践中侵害行为往往伴随侵权商品,因而商标权人在提出停止侵害的请
求之余,同时要求销毁侵权商品,法院对此往往采取支持态度。不过,废弃请求
权与停止侵害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停止侵害关注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废弃请
求权关注的是侵权物品,无侵权物品则无废弃请求权适用的余地;其次,停止侵
害的适用以现实不法妨害的存在为前提,而废弃请求权在存在不法妨害或妨害之
虞时均可适用。因此,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废弃请求权既
可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手段,也可作为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具体方式。从概念层
次的角度来看,商标权请求权是第一层次的概念,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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