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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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第三,许可方式约定不明确。商标许可方式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
               可。不同的商标许可方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例如,商
               标许可方式采用普通许可,许可人还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多个主体;被许可人

               支付的许可费相对其他方式更低。如果许可方式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引发纠纷。
               许可人认为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还可以将商标进行多次许可,而被许可人可能
               会认为许可方式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因此许可人不能够进行多次许可。
                   第四,分许可约定不明确。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则商标注册

               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合同是总许可。分许可,是指被许可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就是分许可
               合同,或者再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可能基于商标
               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信任关系或合作基础。如果商标注册人与被

               许可人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分许可,则极易引发纠纷,并
               可能给注册商标带来极大的风险。除非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是母子公司或其他
               密切关系,被许可人才会珍惜商标所凝聚的商誉,不会轻易将商标再许可第三方
               使用。否则,无论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被许可人都有将商标再

               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获得更多利益的冲动。而获得再许可的第三方是否具备生产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资质?即便能够生产,是否能够保证商品的质量?是否能够
               规范地使用商标?因此,商标注册人不能够对商标再许可进行监督的话,产生的
               风险几乎是不可控的。

                   第五,许可期限和地域约定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是商标许可合同中
               的一个重要条款。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有没有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商标使
               用许可到期后,使用许可商标的剩余商品如何处置……这些涉及许可时间的问题
               都有可能会引发纠纷。商标许可地域范围也应当约定明确。跨国公司通常制定了

               商标使用许可战略,将全球市场划分为不同区域,每个区域许可几家企业使用商
               标,并严格禁止获得授权的企业不得到其他区域制造商品或销售商品。如果约定
               不明确,则有可能给商标许可人商标管理造成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平行进口
               等问题,有可能引发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引发不同国家与地

               区之间被许可人之间的矛盾。
                   第六,许可费约定不明确。许可费是商标许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商标
               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商标使用许可费。决定许可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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