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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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为尽量避免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纠纷,企业作为出质人,应当对合同形式进
行严格审查,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标权质押担保范围。从维护出
质人权利来说,质押担保范围应当越小越有利。在金融机构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
下,质押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第二,
质押权实现时间和方式。一般而言,质押担保贷款到期未得到清偿,或者在商标
权价值贬损后债务人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债务人歇业、解散、清算、停业
整顿、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质权人(金融机构)有权实现商标质押权。第三,避免留质条款。即遵循《物权
法》第 211 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出质人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商标权归债权人所有。如果以上条款约定不清楚,很容易产
生商标权质押合同纠纷。
(三)质押登记风险
商标权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
用权质权登记。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因此必须
办理质权登记进行公示。依据《物权法》第 227 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
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并不是商标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仅仅是质权设立的要件。《注册商标专用权
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 4 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
列文件: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②出质人、
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③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质权合同;④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⑤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
件;⑥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
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⑦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
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 8 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商
标局将对质权不予登记:①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
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②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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