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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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为出质人,应当遵循《物权法》第 211 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
               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商标权归债权人所有。一个有理想、有
               韧性的企业,通常会想尽一切办法保留住商标,因为商标是品牌的核心。

                   (三)依法履行商标权质权登记
                   企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应当依法及时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
               专用权质权登记。企业应当按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 4 条的
               规定,提交质权登记的相关文件,并且审查是否会出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

               记程序规定》第 8 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企业商标证券化管理



                   一、商标证券化的内涵界定

                   资产证券化(简称 ABS),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
               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本质是债权)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简称

               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
               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
               的投资者。商标证券化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企业商标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
               作为发起人,将未来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商标使用许可费或其他商标

               收益分离和重组作为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由其通过结构化设计
               进行信用增级,发行由基础资产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并将证券销售给金融
               市场上的投资者。企业商标证券化包括如下关键要素。
                   (一)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在商标证券化
               中,发起人通常是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发起人也可以不是商标权
               人,例如,商标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发起人在商标资产证券化起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发起人有融资需求,需要发起融资活动。当然,也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

               随随便便发起商标权资产证券化。商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必须拥有权属
               清晰的商标权,有可预见的稳定的商标收益,且行业前景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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