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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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但前款却不做要求。第 32 条后段也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不得以不正
               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要求“已经使用并有一定
               影响”,而本款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限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阻却范

               围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第 1 款尽管在字面上没有限定商品或服务的
               类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做了限缩解释,限定了商品或服务类别。
                   最后,在适用结果上,第 1 款授予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对抢注商标的异议、

               无效和禁止使用权,第 2 款仅授予了异议和无效权。换言之,被代理人或被代表
               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或代表人禁止使用被抢注的商标。
                   (三)未注册商标的抢注条款

                   1.《商标法》第 32 条后段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虽然采取注册制,但也保护凝结了商誉的未注册商标。为了规
               制未注册商标的抢注,防止将他人实际使用形成的商誉据为己有,《商标法》第
               32 条后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
               定影响的商标。从第 32 条前后段之间的关系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仍然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本可被前段直接涵盖,将其独立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
               虑,为了明确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倘若不作特别规定,就无法以这种方
               式对其保护要件和范围作出界定。

                   2. 保护条件
                   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条件不得超过注册商标,应当结合第 32 条后段的文义
               和商标保护的体系进行解释,如如果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
               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32 条规
               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 32 条后段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

               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②诉争商标与在先使
               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③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的
               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④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
               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

               恶意的,不构成前款所指情形。
                   上述四个要件中的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可以参照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商
               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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