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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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对在后商标申请的阻却事由。
                   本条规定要求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必须与在后
               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这样才

               能落入在先商标权或在先商标申请的控制范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第一点的规定,在同一
               部法律中对于同样问题的规定应当做统一解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商标授
               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当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为近似商标,或者两商标指定使用商

               品类似时,还应考虑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才能最终确定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2. 在后申请商标的商誉延续判断
                   经营者不能依据《商标法》第 31 条禁止他人在跨类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
               同或近似商标。实践中,一些公司围绕核心商品或服务,在一些边缘商品或服务

               上进行商标布局,于是出现了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情况。防御商标,是指商标
               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
               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

               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在先注册的或者主要
               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的申请不应违反《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
               主商标的商誉不会当然顺延至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上。判断商誉是否延续的核心

               在于,防御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将主商标的商誉侵入其他经营者已经开拓的市场。
                   (二)特殊关系人条款
                   1.《商标法》第 15 条第 1 款
                   《商标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款是为了防止在具有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的当事人之
               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条文在文义上对商
               品或服务类别没有做出限定。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认定“代理

               人或代表人”,也即它的范围究竟怎么界定?比如,公司的普通劳动者是否属于
               “代表人”?将代理关系的磋商阶段(之后没有形成代理关系)所知悉的商标进
               行抢注,是否适用本款?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通过其近亲属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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