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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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的商标进行抢注,是否适用本款?
                  代理人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还包括商事法意义上的经销商;代表
             人不仅包括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的人,还指具有从属于被代

             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但不能泛指任何员工。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规定,商标代理人、
             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

             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
             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

             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 15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商标法》第 15 条第 2 款
                  《商标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

             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对该他人提出异
             议的,不予注册。
                  本款与第 1 款都是用于阻止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商标抢注,都是对未注册商标
             的保护,但由于两者涉及的诚信违反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同,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

             方面都存在差别。
                  首先,适用主体不同。第 1 款严格限定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以及与代
             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上。本款则限定在因
             某种原因“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主体上,主体范围更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
             为“其他关系”:①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②商标申请人
             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③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④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

             代表关系;⑤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
             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其次,“在先使用”的要求不同。本款明确要求被抢注商标已经“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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