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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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反《商标法》第 4 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不予公告。
显然,从规范上看,中国《商标法》第 4 条并非单纯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商标注册,而是要求“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换言之可能有些“不
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也是能够被接纳的,比如防御商标的注册。因此,本条的
重点在于判断“恶意”。
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与“为了阻碍他人注册使用”之间的差别,理论和
实践中似乎有必要澄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会导致本条的打击面过大。前者更
偏中性,后者更偏消极。
(二)非功能性
1. 概念和种类
商品外形或包装因具有特定的技术或者功能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具有功能性,这是针对立体商标或三维标志而言。《商
标法》第 12 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
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
得注册。立法者之所以要设定非功能性要件,主要是为了排除对产品的功能或其
功能性特征的永久垄断保护,否则就通过商标法的永久保护机制实现了对技术方
案或功能特征的保护,从而与专利法相冲突。因此,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可
以保持专利法和商标法之间的平衡,确保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2. 三维标志的申请审查
(1)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是审查其可否核准注册的第一步。只有在排除三维标志
的功能性之后,才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具有显著性;反之,如果三维标志具有
功能性,则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商标。在判断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时,可
着重从以下方面判断。
第一,美学功能性或事实功能性。如果购买者在决定购买哪种商品时,主要
考虑的是该商品的外观,则表明商品外观具有功能性。北京一中院在雀巢调味瓶
案中指出:如果购买者在决定购买哪种食用调味品时,主要考虑的是该商品的包
装,则可以认定争议商标这一方形瓶设计具有美学功能性。但结合相关公众的一
般认知可以看出,对于食用调味品这一类商品,购买者所关注的通常是其商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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