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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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3. 商标注册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商标注册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商标注册的
               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即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书面形式要

               求);二是该意思表示须经审查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由于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是
               取得商标权,而商标权是绝对权,对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自由构成限制,事关公共
               利益,所以,申请商标注册这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须经依法设立的注册机关审查
               核准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审查机关的

               核准为生效条件。审查机关必须依法审查,只要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的注册条件,审查机关就应当核准注册,而不能任意予夺。审查机关核准注册的
               内容,就是申请书中所记载的申请人效果意思的内容。虽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
               人对申请书的内容做出修改、变更,但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都要由申请人自己

               决定,审查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审查机关的审查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对其审查决定不服,申请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救济手段,如申请复审、
               请求司法救济等。其他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会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的,
               也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直至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是一个要式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个商
               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始终居于主动和主导的地位,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选择什
               么样的商标标识,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都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申
               请人通过申请行为决定。当发生争议时,是坚持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寻求

               救济,还是选择和解或放弃,完全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和决定。商标局核准的商标
               注册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表达的效果意思的内容,即申请人的
               效果意思经商标局的核准获得了法律效力。换言之,商标注册是申请人通过申请
               商标注册为自己设定商标权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注册机关扮演的是公共利益

               保护者的角色,驳回有损公共利益的注册申请,核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 - 商标权,是申请人通过申请行为为自己设定的,或
               者说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注册机关授予的。认清这一点,授权说和确权说便不
               攻自破。

                   (三)商标注册行为是设权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
               权行为是以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即以物权之发生、变更、消灭为内容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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