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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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实际使用不是产生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即使已经
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也只能产生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限于异议权、撤销权(即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权,该权利的性质是
撤销权)和先用权等救济性权利,而不是商标权。也就是说,单纯地使用不能产
生可供确认的权利。确权说认为核准注册行为是对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的确认,
不符合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
(二)商标注册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 商标注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合法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最本质的特点。
所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通过意思表示来实施,没有意思
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换言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
法律效力正是表意人所期望的。商标注册是由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发动的一
系列行为,包括注册申请行为、审查核准行为(审查核准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异
议、复审等多个程序)和注册公告行为等。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商标注册行为,
可得出如下认识:商标注册申请是申请人要求注册商标,为自己取得商标权的意
思表示。只要这个意思表示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经审查机关依
法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商标权,完成了一个为自己设定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行
为。核准注册的法律效果,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取得了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果正是申请人所希望的。可见,商标注册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 商标注册行为是单方法民事法律行为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自申请人做出意思表示时(申
请提交时)成立,不需要与相对人协商一致,也不需要相对人的接受和承诺,因
此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接受申请的注册机关不是申请人意思表示的
相对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和有效与商标局是否批准无关,
而只与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注册机关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
条件的申请必须核准注册,不能任意予夺。注册机关的审查核准行为如果违反法
律的规定,申请人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复审、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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