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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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身的质量、生产厂商等要素,至于其采用的包装本身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但显然并非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整体而言此类商品的购
             买者通常不会仅仅基于喜爱该类商品的包装而购买该商品。鉴于此,争议商标并

             不具有美学功能性。
                  第二,法律功能性。如果产品外观对竞争不可或缺,则表明这种外观具有法
             律功能性,构成“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
             有的商品形状”。

                  (2)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判断
                  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程度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可以用作商品本身的形状,
             可以用作商品的包装,也可以用作商品或服务的装饰。只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装
             饰使用时,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三维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关,才具有固有显

             著性。其他两种使用方式的三维标志,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相关公众看到该三
             维标志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
             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有法院指出,即便该标志本身是使用人
             所独创或臆造,但只要其被用作商品包装或商品形状,相关公众至多会认为该商

             品包装或商品形状较为“新颖”而已,却仍不会因此而将其作为商标认知,因此,
             其仍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3)三维标志的获得显著性判断
                  另外两种类型的三维标志需要结合实际使用的证据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第二

             含义”。由于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法》的保护客体,也可能构成受《专利法》
             保护的外观设计,而商标保护可以无限续展,外观设计保护的期限只有十年,因
             此如果对三维标志的功能性判断过于宽松,将会变相鼓励申请人选择申请商标而
             不是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

                 (一)在先申请条款
                  1. 现行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 30 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该条规定,在先商标权或在先申请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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