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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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关于第四个构成要件,即“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实践中通常具有如下情形:
             ①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②经
             相关机关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③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

             商标使用人属于同行业;④在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诉争商标与其高度近似。
                  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判断,要根据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持续
             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此外还可与“已经
             使用”“明知或应知”联系起来做体系上的理解。“已经使用”是原因,即未注

             册商标“通过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明知或应知”是效果,即不应僵化
             认定“一定影响”,只要使得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存在的,则可
             以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
                  关于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使用”,应当按照《商标法》第 48 条的规定进

             行解释,即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在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性质与效力



                 一、商标注册的性质

                  中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商标抢注、恶意异议之
             风愈演愈烈,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固有缺陷充分暴露,人们对注册取得制度的

             批评也越来越尖锐。人们在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对商标
             注册行为的性质和商标注册的效力也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商标注册的性质
             主要有授权说和确权说两种主张。
                 (一)对授权说和确权说的评析

                  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中国学界主要有授权说和确权说两种
             主张。
                  中国学者孔祥俊先生主张商标注册属于行政授权行为:按照中国商标法的规
             定,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和基础,也即不是对于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

             益的确认,因而核准注册商标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而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使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此前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也属于授权行为,即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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