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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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是浙江省杭州市一座历史悠久的佛教寺院,在佛教界享有较高知名度,普通公众
一般易将“灵隐”视为该寺庙的简称。“灵隐”一词含义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
性,被申请人将“灵隐”二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商业使用,容易使普通消费者
误认为争议商标标示服务与申请人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有损灵隐寺的对外形
象、声誉,伤害宗教感情。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 6、16、25、30、
35、42 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苏堤春晓、南屏晚钟、雷峰夕照、
断桥残雪、六巡江南、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姚启圣等上千件商标,多涉及
景点名称、古诗古词等,考虑到灵隐寺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
商标的情况并无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
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
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
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
效宣告。
3.《商标法》第 7 条
根据《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帝王条款”,可以用于指导和规范商标申请行
为,也可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用于规制大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有些判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专用
权人的商标侵权请求不予支持。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是否
滥用其商标权的说理,就是以第 7 条为基础展开的。《商标法》第 7 条规定,申
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
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
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4.《商标法》第 4 条
2019 年修改的《商标法》第 4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
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商标法》第
33 条和第 44 条的规定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成为商标注册、异议(第
33 条)和无效(第 44 条)的绝对事由。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
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 5 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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