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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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二节 商标法律难题的司法解决路径
一、戴着枷锁跳舞
商标法适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法律条文中对号入座的难题。有些行为确
有必要规制它,但似乎现行法律条文又难以对得上号,或者适用中存在缺陷和问
题,于是有人不顾后果地机械适用,有人束手无策,有人抱怨法律不完善,有人
疾呼要修法。其实,这些难题大多能够通过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妥善地适用现有
法律加以解决。只要我们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善于运用经验和方法,这些问题
通常都能够迎刃而解。此时,司法需要使出浑身解数,充分发挥能动性,司法也
确实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源把法律适用好。你可以用各种各样的镣铐和老虎钳束缚
法律的手脚。身怀绝技的法官总能出其不意地使它获得自由。即便在以法典为基
础的法律体系中,情况也是一样。在我们这样的法律体系中,就更稀松平常。即
便在一个以法典为主的体系中,也有许多东西是法律未规定的。法典仅仅是陈述
一般性原则,填补空隙是法官的工作。这时,公正之法,即达成正义之法,是法
官的指南。借用这段话来说,司法虽受各种法律镣铐和老虎钳的束缚,但总能通
过出其不意地用活法律规范,解决各种法律难题。
假如立法完美无缺,假如法律能够为各类争议提供准确无疑的答案,假如法
律总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此时法律适用只是一个无需裁量的对号入座过程,
法官只需要简单地在既有法律之中寻求答案就可以了。但是,这显然不是司法的
真实图景。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和完美无缺,不可能随时而变,法律之中无可避
免地存在大量的裁量性规范,法律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裁量甚至再创造的
过程。卡多佐甚至说:往往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墨迹未干的时候,一系列新的事
实、新的复杂事件所施加给我们的力量就已经出现,要求我们审慎考虑,作出某
些限制性规定,甚至有可能需要我们推倒已有的规定重新来过。这本身是立法的
无奈,更多的是客观上的有所不能,无论立法机关如何努力,均只能改善而无法
完全改变这种局面。这种局面恰恰造就了立法与司法不可避免的权力分工,造就
了立法与司法履职特点的差异。司法恰恰要接过立法的接力棒,既忠实地将法律
付诸实施,又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对号入座式地付诸实施和机械司法,而常常是裁
量性、创造性和与时俱进性地付诸实施。商标法在施行中之所以需要不断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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