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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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第五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该《草案说明》提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
               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上,立法
               机关当时突出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回顾历史,这一定位在《行政复

               议法》的前身——199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行
               政复议条例》)——中即有所规定。《行政复议条例》第 1 条与 1999 年的《行
               政复议法》第 1 条如出一辙地规定“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

               法目的。因此,“在立法者的理念中,行政复议制度依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
               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即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立
               法目的条款中的序位得到提升,但依然处于‘劣势’地位”。立法起草者却又在
               立法理由中预设原行政行为程序严谨,书面材料齐备,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
               内部监督功能的定位。

                   其次,因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所以无需复杂审理方式的观点
               正好说明了书面审理的弊端。由于书面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无法进行实质
               上的交流与沟通,而且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审理人员可能以书面审理为由不与

               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容易引发‘暗箱操作’的质疑”。
               即便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权力寻租,所做的决定是合法正确的,但书面审理导致的
               “神秘感”给予行政复议申请人极大的“不安全感”,申请人自然会对行政复议
               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最后,“反司法化”认识存在较大争议,并非完全可靠的理由。行政复议“司

               法化”与“反司法化”的争议由来已久,并且出现了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激烈碰
               撞的局面。《草案说明》中明确提出:“(为了)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
               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当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再重新取证。”
               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制度在当时选择书面审理是为了与行政诉讼制度有所区分,
               行政复议“反司法化”观点对书面审理方式的确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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