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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变革

                 (一)现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所谓书面审理,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为依据,不进行面对面证据交换,也不开展言词辩论。与此种审理方式相对应的
             称之为言词审理,即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集中于一处地点进行当面举证质证
             与辩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原则
             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
             第三人的意见。
                  1. 产生背景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为主,立法者当时给出如下理由:一是在依法行
             政的前提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应当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定的,
             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具有“留痕意识”和书面拟定材料的习惯,所以在一般
             情况下,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即可审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适;二

             是由于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
             复议机关一般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二者“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
             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三是为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减少行政

             复议申请人像诉讼制度程序一样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的区别,避免行政复议“司法化”。从同时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基本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审查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日本原《行政不服审查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对审查请求的审理,

             以书面形式进行。”韩国同样在 1995 年之前的《行政审判法》中采取了书面审
             理的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法”同样确立了书面审理方式。德国、奥地利
             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当时也均规定了书面式的审查方式。

                  2. 对确立书面审理立法理由的批驳
                  首先,关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程序较为规范,并且有拟定书面材料习惯的
             理由通常难以成立。在 1998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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