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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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司法化有其必然存在的理由,应对照行政复议过分强调行
             政化而产生的弊端进行一定的司法化改造。对此,王万华教授就直接指出行政复
             议“反司法化”的后果在于“对司法化的刻意反其道而行之的制度构建定位,导

             致当前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化与内部行政化,程序理性与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
             素缺失,复议决定的正当性由此失去基础,难以得到申请人和社会的认同”。因
             此,行政复议“反司法化”作为书面审理的理由本身就存在否定可能性,自然不
             能作为可靠理由支撑书面审理的正当性。

                  3. 书面审理实践中的缺陷
                  一是原本书面审理所应发挥的效率优势、成本优势无法体现。2013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上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检查报告》)
             中明确指出:“在复议程序方面,目前多数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
             审查为主,文来文往,层层审批,程序繁杂且不够公开透明,行政相对人参与不
             够。”在实际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决定往往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

             政复议科(委员会)予以审理,再交由分管领导予以审核决定,最终交由行政复
             议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这一流程无论采取书面审理还是言词审理,均没有变化。
             同时,书面审理这种审理方式所带来的“层层签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

             审”的局面,反而使得行政复议责任制无法落实。
                  二是目前规定的书面审理的例外情形(听证)没有有效解决书面审理的弊端。
             尽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然而,是否听证仍然取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自由。
             这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较大的裁量空间,明显不符合程序控权理论,即在程序设

             置上不应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免行政机关可以利用此种裁量权损
             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的选择上,将该程序的选择权
             完全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是不合适的,并且还会加剧申请人对审理方式的不满。

                 (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完善路径
                  1. 明确不同的审理方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分是基于行政复议案件类型的扩大化和多样化,取
             决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不一。因此,实现繁简分流就意味着为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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