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159
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加一份材料。
七、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八、办理程序
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7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
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
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书面审查或开庭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
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
超过 30 日。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
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可以书面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
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
程序审理。
九、复议决定
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
令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