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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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加一份材料。

                   七、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八、办理程序

                   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7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

               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
               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书面审查或开庭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

               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
               超过 30 日。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

               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可以书面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
               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

               程序审理。

                   九、复议决定


                   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
               令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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