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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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3.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严格化、层次化和多样化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理应具备更为严格的资格标准,相较于行政诉讼而言,行
             政复议案件由于其内部性更利于调动行政资源,这使得行政人员资格与水平能够

             对行政争议的化解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过程不同点在
             于法律之外的专业性程度高,而专业性知识的积累是需要时间或者学识基础的,
             并非单纯靠法律知识能够妥善解决。尽管资历问题与办案质量并不必然存在正比,
             但至少应是正相关,即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资历越深,往往其办案经验和调动行政

             资源的能力越强,这有助于快速解决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这也印证了美国著
             名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比较来看,英
             国 2007 年颁布的《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中关于初级行政裁判所和上级裁判

             所的裁判官的任职资格采取了分层次规定,初级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官普遍应具有
             5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而担任上级裁判所的裁判官则提高至 7 年。而韩国,
             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的范围扩大至高校副教授及以上或者曾是 4 级以
             上公务员的人士或者高级公务员级别的人士。
                  我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要求与上述国家的规定相比,还存在明显的规范不足。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理应具备较高资质。不过,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性仍较突出,可以参照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官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行政层级对行
             政复议人员资格予以更严格的规定,即在县(区)、市、省(自治区)以及国务

             院分别规定人员资格要求,行政层级越高,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要求越高。同时
             可以参照韩国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公务员已经达到相当的行政职级,同样可以成
             为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这也将有力补充偏远欠发达地区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
             足的问题,也使得办案人员构成更加多样化。
                  4. 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程序选择权

                  目前《征求意见稿》在审理方式上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是存在弊端的。
             近代刑法学奠基人贝卡利亚认为,好的程序可以将威权关进“笼子”,为社会增
             添理智。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正义,其所展现对人的尊重与理智表达诉求有

             着先天上的优势。行政复议过程中如若让申请人感受到尊重感,则会使申请人更
             容易接受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因此,应当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选择空间,进
             而更加突显服务型政府的姿态。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救济立法,均有对当事
             人程序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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