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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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式的选择提供了空间。这一空间使得听证、听取意见与书面审理在不同的行政复
议案件中得以适用。下一步亟待讨论的即是不同审理方式之间的边界问题,或者
说不同审理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应明确书面审理与听证的边界,从而使
听取意见这种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得以明确。
对于书面审理,应当压缩其适用空间。基于上述分析,书面审理具有诸多不
足,但不可忽视其快捷性。为了对争议不大、案情清楚的复议案件实现快速审理,
书面审理可以在简易程序中予以适用。
对于听证,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58 条之规定,启动
听证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二是行政复议机
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就立法语言的严谨性、客观性而言,
何谓“重大、疑难、复杂”,何谓“有必要”,均缺乏客观标准。这样的条文表
述模糊了听证的适用范围,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任意解释。因此《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58 条至少可从两个客观标准对听证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一
是人数。群体性案件往往在“重大、疑难、复杂”解释范围之中,一般应明确申
请人有 10 人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即符合听证要求。二是争议金额额度。如果该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额度过高,当然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利益更为重大,理应符合听
证要求。至于具体的数额,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国情,可
由省级行政复议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另外,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 58 条规定的“可以听证”修改为“应当听证”,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强制启
动听证程序,督促行政复议在涉众等重大案件中实现复议公开化,提升行政复议
的“阳光度”。
2. 明确听取意见程序性事项
程序的严谨程度会大大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接受度。然而,目前针对听取意见
没有任何条文对流程予以规定,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听取意见流程予以规定。
一是人员构成问题。在听取意见时,为了防止办案过程中的恣意妄为,整个过程
应有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在场,并且被申请人应派员到场。二是意见记录问
题。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应当予以记录,相关笔录应由申请人予以签字确认。
若是采取互联网、电话等非直接接触方式予以听取意见的,应采取录像、录音等
方式予以记录。毕竟记录能促进程序的规范化和严谨性,避免听取意见的虚无化
和“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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