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P. 166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为了体现对申请人的尊重,也为了避免行政复议机关利用审核的权力将申请人的
             选择权予以弱化或忽视,应当强制行政复议机关对拒绝听证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对不予说明或申请人认为说明理由不成立的,申请人应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提请复核。

                 二、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再优化

                  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优化,最关键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一般审理程序的改造和再优化,吸收司法案件审理的优点,着重以查清案件事实为
             中心,将一般程序优化为规范的审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再对简易程序进行优化。
                 (一)对一般程序进行规范性重构
                  应恢复一般程序应当有的内容,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化解行政争

             议和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并借鉴行政诉讼一般程序的优点,对行政复
             议审理程序进行改造和优化。之所以参照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原因在于行政复
             议具有准司法程序的特点,与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关联性,“行政复议在性质上
             虽然属于行政权,但其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行政权力,从构成上看其是一种带有司

             法特点的新型的行政权”,而且实践证明,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实
             现公正的较好方式。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
             增加了关于证据方面的条款,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复

             议机关的认证、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且明确证据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
             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只有对一般程序作出科学的设计,尤其是通过
             当事人面对面的言词对抗,才能充分运用上述证据规则,并使得有关证据的条款
             落到实处,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和效果。当然,尽管行政复议在案件事实查
             清方面与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毕竟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不是完全的诉

             讼程序,还有自己的特点。为此,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已经规
             定的听证程序作为基础,通过对听证程序的改造,使之成为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
             程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般程序的结构。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复议案件审理的主持人,
             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审理员,一名人员担任记录员,通过举证质证方式,
             来查清案件事实,“强调争议双方与裁决者同时在场,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问
             题、法律问题陈述己方观点、反驳对方意见,裁决者在同时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



             158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