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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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归属、经营与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利归属

                   2024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之前,集体财产
               往往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名下,在通过改革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后,则需要将

               这些财产重新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那么,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
               下的集体财产,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阶段。1956 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强调农
               业生产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
               有权,由此不但确立了集体所有权,而且明确了其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再次

               得到立法确认。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强调了农村人民公
               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并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权结构,集体所有权
               主体自然是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这三个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农

               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阶段。改革开放之后,随
               着农村人民公社的改制,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述发生了较大变化。1986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确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包括:

               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可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也
               归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首次法律上规定了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
               管理主体——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第 8 条第 1 款关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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